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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与此前的暂行条例存在多方面不同
发布者:云  发布时间:2025-1-1  阅读:94

01

变化一:视同销售情形大幅缩减成四项与现行规定相比,视同销售情形大幅缩减成四项。“代销”、“移送”、“用于非税项目”、“投资”和“分配”都被移除。

《增值税法(草案)》中视同销售的情形: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情形: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02

变化二:强调了“购进与应税交易”《增值税法(草案)》: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03

变化三: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范围在增值税进项抵扣环节,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范围发生变化:

 

《增值税法(草案)》:第二十一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现行财税〔2016〕36号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04

变化四:新增不征税项目新增了“因征收征用而得到补偿”,先前这类行为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

明确了“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不征增值税;

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转让行为不征税规定,是否会被取消,等后续明确。

05

变化五: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增值税法(草案)》: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没有提到百分之五,大概率将统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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